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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
王某在某砂石公司从事装载机工作 。2011年4月15日,王某下班回家,在途经一商店时偶遇曾经的同事田某,双方便闲聊了一个多小时,此后各自回家 。19时许 , 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拖拉机相撞,王某不幸死亡 。
后经事故认定,王某无责任 。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 。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。
公司认为 , 王某下班后与他人聊天一个多小时,表明其目的已不再是回家 , 而是转为办私人事务 , 下班回家的行为已经结束 , 其聊完天后回家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 。因此,王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。
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,即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,如果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、合理的要求,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“上下班”为目的的合理路线 , 就应当认定为“上下班途中” 。王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,属于正常的下班时间,途中遇朋友并与之交谈 , 虽然交谈时间较长 , 但属于生活中合乎情理的停留 。王某在交谈后继续回家,也未改变其下班回家的路径 。因此 , 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。
法律依据: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,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,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 , 应当认定为工伤 。
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29号)第六条规定,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, 视为上下班途中 。
【下班途中闲聊1小时后遇车祸,能否认定工伤?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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