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

【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】

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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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规范**征信中心、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*业务*作,确保个人信用报告*安全合法使用,根据《**个人信用*基***暂行办法》、《**个人信用*基**信用报告*人查询规程》等规定 , 特制订*规程 。
第二条*规程适用于**征信中心、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(以下称查询机构) 。
第*》(见附表1) 。
第六条*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委托人和*人有效*件原件及复印件,并留有效*件复印件备查;
(二)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;
(*》 。
第七条县级以上(含县级)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*行政*部门(以下合称*门)可到当地*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*信用报告 。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:
(一)*门签发*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(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,被查询人*姓名、有效*件*码);
(二)申请司法查询*经办人员**件原件及复印件;
(*》(见附表2) 。
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 , 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、六、七条*规定对申请人(指*人、*人或*门经办人员)提供*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。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*,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,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*原因 。
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*查询申请,已开通查询终端*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,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。
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*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*查询申请登记到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》(见附表3 , 下称申请登记表)中,并在当*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。
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*查询申请,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*内予以处理,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。
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*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*查询结果后 , 应在2个工作*内按照事先约定*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。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*接收方式包括:
(一)现场* , 申请人在约定*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*查询机构*查询结果 。
现场*查询结果时,申请人要出示有效*件和查询申请表,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。
*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*,不能委托其他人* 。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*,只能由委托人或*人前往* 。
(二)电子邮件或邮寄,查询机构在约定*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。
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 。邮寄*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。
第十*》(见附表4) 。
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,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,更不能设置“公共用户” 。
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**,第一次登录*后必须立即更改*,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**,*要符合复杂*规定 。
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*个人信用*保密 , 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及《个人信用*基***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篡改、毁损、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* , 不得与自然人、*、其它组织恶意串通,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。
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*作台时,必须退出* 。
第四章资料*
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*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。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,编***原则进行 。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*查询申请书、有效*件复印件、委托人授权委托书、*门签发*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、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。
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*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*相关档案,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*防火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等“八防”安全措施 。
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*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,无查询机构主管*审批 , 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、借阅和*档案资料 。
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*规定对档案资料(包括相关文件)进行* 。
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,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。对档案资料*销毁要遵照《**档案*规定》(银办发[2004]259*)中*有关规定执行
第五章**及责任追究
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;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*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* 。
第二十七条有违反*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*行为,造成个人信用*被泄露*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* , 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。
第六章附则
第二十八条*规程解释权属**征信中心 。
第二十九条*规程自发布之*起实施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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